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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s version="2.0"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trackback="http://madskills.com/public/xml/rss/module/trackback/" xmlns:wfw="http://wellformedweb.org/CommentAPI/" xmlns:slash="http://purl.org/rss/1.0/modules/slash/"><channel><title>慢点博客 - ◎法律与理财</title><link>http://vanidea.com/blog/</link><description>人生在世，无非是让别人笑笑，偶尔笑笑别人；一个个人知识管理BLOG。 - </description><generator>RainbowSoft Studio Z-Blog 2.2 Prism Build 140101</generator><language>zh-CN</language><copyright>Copyright VanIdea.Com Some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05049904号||var _bdhmProtocol = ((&amp;quot;https:&amp;quot; == document.location.protocol) ? &amp;quot; https://&amp;quot; : &amp;quot; http://&amp;quot;);document.write(unescape(&amp;quot;%3Cscript src='&amp;quot; + _bdhmProtocol + &amp;quot;hm.baidu.com/h.js%3F80a2378bab8e2038132388e4fa3519be' type='text/javascript'%3E%3C/script%3E&amp;quot;));||</copyright><pubDate>Tue, 09 Jun 2026 13:15:33 +0800</pubDate><item><title>余额理财增金宝收益超过余额宝</title><author>vanidea@qq.com (慢一点)</author><link>http://vanidea.com/blog/post/659.html</link><pubDate>Sun, 08 Mar 2015 17:32:24 +0800</pubDate><guid>http://vanidea.com/blog/post/659.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3月3日，浙商银行携手易方达基金开发的国内余额理财的最高级版本——“增金宝”对外试运行了。</p><p>一说宝宝类产品，您可能觉得都差不多，其实“增金宝”的后发优势还是杠杠滴！收益超活期10倍以上，使用像活期一样方便!</p><p>1更赚钱：七日年化收益率持续在5.1%以上；按天分红、利滚利。</p><p>2更便捷：签约商卡可实时转账、刷卡消费、取现、购买理财……想用随时用，像活期一样方便！</p><p>3更灵活：申购、快赎均由系统自动处理，没有金额限制；购买理财时，募集期还能享受超活期十倍以上的“增金宝”收益。</p><p>增金宝签约指南（只需3步，超级简单）</p><p>1登录浙商银行直销银行增金宝签约页面（<a href="http://zjb.czbank.com">http://zjb.czbank.com</a>），点击“立即签约”；<br/>2录入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手机号码，点击手机号码右侧“获取动态码”；在“手机动态码”栏录入收到的6位数字动态码；<br/>3选择商卡或开立浙商e卡账户，即可签约成功。开立浙商e卡时，请准确选择绑定银行卡开户行。</p><p><strong>温馨提示：<br/></strong>1.浙商e卡是银行账户，资金只能在绑定银行卡间封闭运行，安全性高。<br/>2.“增金宝”投资的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型基金属极低风险产品，具有准储蓄特征。<br/>3.“增金宝”APP将于3月底推出，敬请期待。<br/>4. 请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投资，详询95527。</p><p>这个是同学推荐的产品，和<a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href="http://vanidea.com/blog/post/573.html" target="_blank"><strong>余额宝</strong></a>相比，利息大约高0.5%-0.8%左右。和余额宝一样，利滚利是比较好的，利息没赚到100元，等于自动增加每天1分钱的利息。余额宝有支付宝的手机客户端，增金宝刚出来，还没有这样APP可用。要是存款在5万左右的，那多增收益部分还是值得捣腾捣腾的。毕竟买起理财来，一般都5万以上，有些要30万以上。<a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href="http://vanidea.com/blog/post/603.html" target="_blank"><strong>不合适小额的余额增值</strong></a>。</p><p></p>]]></description><category>◎法律与理财</category><comments>http://vanidea.com/blog/post/659.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Rss>http://vanidea.com/blog/feed.asp?cmt=659</wfw:commentRss></item><item><title>怨偶该分就分了吧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出台</title><author>vanidea@qq.com (慢一点)</author><link>http://vanidea.com/blog/post/658.html</link><pubDate>Fri, 06 Mar 2015 10:39:35 +0800</pubDate><guid>http://vanidea.com/blog/post/658.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　　记得看过一新闻，说一对小夫妻离婚复婚看心情，也有数据显示，离婚率在上升。老人的观念当然是得过且过就一辈子了，正常人也不会拿婚姻当儿戏。可还是有这样的人的。</p><p>　　两个人恋爱时候玩的很开心，结婚了之后突然就相互看不顺眼的也不少。程度较轻的别别扭扭的也就过了一辈子了。程度重的就是家庭暴力了。身边也有一个女性朋友，当时结婚对象条件还算挺好的了，名牌大学毕业、公务员。可突然某天，QQ上聊起她的婚后种种不愉快。当然还只是属于严重冷暴力状态，几个还算熟悉的朋友都知道这事情。老一辈人觉得就将就吧，后来和她几次聊天，也不算给她明确建议，只是说，要离婚就趁早，没有孩子就对只对自己负责，有了孩子你就真将就了。</p><p>　　有时<a href="http://vanidea.com/post/800.html" target="_blank">结婚前真的很多事情忽略</a>了，最后，她还是离婚了，那年她26岁，结婚不到1年。过了两年她重新嫁人了，去年还有了儿子。</p><p>　　小的时候住是弄堂老房子，有时会听到看到夫妻吵架、打架。现在都是楼房，纠纷都不太暴露了。可新闻上还是会看到一些丈夫杀了妻子，妻子杀了丈夫的头条新闻。过于随意的结婚离婚当然不行，可到了家庭暴力的拳脚相向的婚姻，老观念或许未必好。</p><p>　　今天报纸上看到新闻，说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其中提出：对于抵抗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实施家暴的人死亡案件，符合规定，认定正当防卫。过去认为是家事，现在都有明确的法律权利规范了。</p><p>　　而且不止夫妻间，对待父母，养育子女，目测都属于被规范的范围。<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比如：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而有些父母把孩子放到弃婴岛也就是<a href="http://view.news.qq.com/original/intouchtoday/n2818.html" target="_blank">婴儿安全岛</a>，可能在新法律面前，就是要被判刑的了。</span></p><p>　　<strong>意见全文：</strong></p><p>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p><p>一、基本原则</p><p>1. 依法及时、有效干预。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p><p>2. 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首先保护被害人的安全。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紧急救治、临时安置，以及对施暴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宣告禁止令等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发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对与案件有关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p><p>3. 尊重被害人意愿。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对法律规定可以调解、和解的案件，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和解。</p><p>4.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通过代为告诉、法律援助等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p><p>二、案件受理</p><p>5. 积极报案、控告和举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发现家庭暴力，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p><p>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的安全。</p><p>6. 迅速审查、立案和转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家庭暴力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问明案件的初步情况，制作笔录，迅速进行审查，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根据自己的管辖范围，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对于可能构成犯罪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p><p>经审查，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p><p>7. 注意发现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处理人身伤害、虐待、遗弃等行政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纠纷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可能涉及的家庭暴力犯罪。一旦发现家庭暴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属于自诉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p><p>8. 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尊重被害人选择公诉或者自诉的权利。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者要求转为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被害人就这类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p><p>9. 通过代为告诉充分保障被害人自诉权。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自诉案件，被害人无法告诉或者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告诉或者代为告诉；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人民法院对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依法受理。</p><p>10. 切实加强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关单位、组织就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认为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理由告知提出异议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关单位、组织。</p><p>11. 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要充分、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除了收集现场的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还应当注意及时向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证据。</p><p>12. 妥善救治、安置被害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负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职责的单位和组织，对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紧急救治的被害人，应当立即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对面临家庭暴力严重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需要临时安置的被害人或者相关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置。</p><p>13.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拘留、逮捕；没有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应当通过走访、打电话等方式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联系，了解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状况。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p><p>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为了确保被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安全，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不得侵扰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不得进行酗酒、赌博等活动；经被害人申请且有必要的，责令不得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p><p>14. 加强自诉案件举证指导。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具有案发周期较长、证据难以保存,被害人处于相对弱势、举证能力有限,相关事实难以认定等特点。有些特点在自诉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自诉案件时，对于因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等原因，难以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据要求的，应当及时对当事人进行举证指导，告知需要收集的证据及收集证据的方法。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调取。</p><p>15. 加大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患者或者残疾人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p><p>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指派熟悉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律师办理案件。</p><p>三、定罪处罚</p><p>16. 依法准确定罪处罚。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p><p>17. 依法惩处虐待犯罪。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p><p>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p><p>依法惩处遗弃犯罪。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p><p>准确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p><p>18. 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兼顾维护家庭稳定、尊重被害人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宽严并用，区别对待。根据司法实践，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出于恶意侵占财产等卑劣动机实施家庭暴力；因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而长期或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曾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犯罪情节较轻，或者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有利于被扶养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p><p>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p><p>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训诫，责令施暴人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罚措施，加强对施暴人的教育与惩戒。</p><p>19. 准确认定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p><p>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p><p>20. 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p><p>四、其他措施</p><p>21. 充分运用禁止令措施。人民法院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为了确保被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侵扰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进行酗酒、赌博等活动；经被害人申请且有必要的，禁止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p><p>22. 告知申请撤销施暴人的监护资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在必要时可以告知被监护人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br/>23. 充分运用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人民法院为了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其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可以根据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禁止施暴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接近被害人、迁出被害人的住所等内容的裁定。对于施暴人违反裁定的行为，如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殴打、伤害、杀害，或者未经被害人同意拒不迁出住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24. 充分运用社区矫正措施。社区矫正机构对因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开展家庭暴力行为矫治，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矫正犯罪分子的施暴心理和行为恶习。</p><p>25. 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通过以案说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法制教育等多种形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有效预防家庭暴力，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p><p>&nbsp;　　</p><p>　　</p>]]></description><category>◎法律与理财</category><comments>http://vanidea.com/blog/post/658.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Rss>http://vanidea.com/blog/feed.asp?cmt=658</wfw:commentRss></item><item><title>信用卡背面签名需要签字吗？</title><author>vanidea@qq.com (慢一点)</author><link>http://vanidea.com/blog/post/656.html</link><pubDate>Tue, 03 Mar 2015 10:52:34 +0800</pubDate><guid>http://vanidea.com/blog/post/656.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　　<strong>1多数人没有在信用卡背面进行签名</strong><br/>　　众所周知，银行信用卡的发卡单重要提示一栏中，会标有&quot;此卡仅限于本人使用，请您在卡片背后签名栏处签名&quot;字样。不过在日常生活中，这条提示却往往被众人忽视，中国人民银行一家支行的一项调查显示，仅有24%的信用卡持卡人进行了背签。<br/>　　<strong>2信用卡没有背签会影响境外消费</strong><br/>　　银行工作人员表示，信用卡背后签名是消费安全的保证，和密码一样重要。与国内不同，在国外刷信用卡<a href="http://vanidea.com/blog/post/640.html" target="_blank"><strong>消费不需要验证密码，完全凭签名</strong></a>。因此，如果持卡人没有进行背签，就会影响自身在境外的正常消费。<br/>　　<strong>3影响美观和担心个人信息泄露成为不背签的主要原因</strong><br/>　　一些不背签的持卡人认为签名会使信用卡变脏且不美观。还有人认为在信用卡背后签名，暴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担心丢卡后被破译密码造成损失。<br/>　　<strong>4避免过于工整的签名</strong><br/>　　尽管目前很多商家没有尽到核对签名的责任，但消费者仍需树立信用卡安全意识。信用卡背后的签名，字体最好与平时签名保持一致，同时应尽量避免过于工整的字体，否则容易被模仿。<br/>　　<strong>5凭签名可取回被ATM吞掉的卡</strong><br/>　　持卡人在银行ATM机上取钱时，若机器出现问题发生吞卡现象，银行工作人员在无法核实事主身份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银行卡背面签名与登记簿上的签名进行核对，以此为据办理退卡等业务。<br/>　　<strong>6签名对不上，商场可以拒绝出售商品</strong><br/>　　在刷卡消费时，收银员在核对签名过程中，若发现签名与信用卡上的签名不符，有权取消这笔消费，并拒绝出售商品。不要觉得这是天方夜谭，因为没有核对签名就进行结算造成的盗刷风险会由商户承担，而信用卡在没有签名的情况下遭到盗刷，责任则在于持卡人。<br/>　　<strong>7签名不能被涂改</strong><br/>　　信用卡签名不能进行涂改，否则签名无效。在签错等情况下，最好的办法是向银行申请重新制作一张卡。此外，多数银行在办卡时会提示最好使用圆珠笔签名，以防止发生签名模糊的情况。</p><p>　　很多规则肯定越来越规范的，早知道早了解早去做，才会减少自己的麻烦。</p><p>　　来源：新华网 台州商报</p><p></p>]]></description><category>◎法律与理财</category><comments>http://vanidea.com/blog/post/656.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Rss>http://vanidea.com/blog/feed.asp?cmt=656</wfw:commentRss></item><item><title>《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3月1日实施</title><author>vanidea@qq.com (慢一点)</author><link>http://vanidea.com/blog/post/649.html</link><pubDate>Sun, 22 Feb 2015 22:11:58 +0800</pubDate><guid>http://vanidea.com/blog/post/649.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　　3月1日起《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微博、微信、QQ、论坛等账号将被划上9条“底线”。</p><p>　　国家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徐丰透露，现在中国账号乱象日益突出，有的假冒名人包括外国元首，如“普京”“奥巴马”，还有网民自名为“中纪委巡视组”，“花样百出，愈演愈烈”。</p><p>　　根据规定，网民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所有账号名称需遵守9条规矩，包括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不得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不得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内容等。如有违反，账号将被限期改正、暂停使用直至注销。</p><p>　　国家网信办副主任彭波表示，此次整治行动的一个目标是“看到别人上网的名称，是不恶心的，不乱的，是舒服的”，使网络空间更加清朗。</p><p>　　看来净化网络的政策只会越来越严格了，各位博主还是注意一下任性的网名吧。别一不小心就惹了麻烦。</p><p>　　还有一条新闻对开网店的博主有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于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p><p>　　《办法》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进行了规范。根据新规，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如果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十五天后还不办理退货手续，或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将依法受到处罚。</p><p>　　根据《办法》，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现场说明和演示弄虚作假或引人误解，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p><p>　　以及还有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详细的见下面：</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strong></p><p>　　第一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p><p>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p><p>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p><p>　　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p><p>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p><p>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p><p>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p><p>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p><p>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p><p>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p><p>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p><p>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p><p>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p><p>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p><p>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p><p>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p><p>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p><p>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p><p>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p><p>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p><p>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p><p>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p><p>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p><p>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p><p>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p><p>　　第七条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p><p>　　第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p><p>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p><p>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p><p>　　第九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p><p>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p><p>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p><p>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p><p>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p><p>　　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p><p>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p><p>　　第十一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p><p>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p><p>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p><p>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p><p>　　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p><p>　　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p><p>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p><p>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p><p>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p><p>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p><p>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p><p>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p><p>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p><p>　　第十三条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p><p>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p><p>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p><p>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p><p>　　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p><p>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p><p>　　第十七条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p><p>　　第十八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p><p>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p><p>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p><p>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p><p>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p><p>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同时废止。</p><p>&nbsp;</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checkedbycsshelper="true"><strong checkedbycsshelper="true">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strong></p><p checkedbycsshelper="true">　　<strong checkedbycsshelper="true">第一条</strong> 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p><p checkedbycsshelper="true">　　<strong checkedbycsshelper="true">第二条</strong>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p><p checkedbycsshelper="true">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p><p checkedbycsshelper="true">　　<strong checkedbycsshelper="true">第三条</strong>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p><p checkedbycsshelper="true">　　<strong checkedbycsshelper="true">第四条</strong>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p><p checkedbycsshelper="true">　　<strong checkedbycsshelper="true">第五条</strong>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p><p checkedbycsshelper="true">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p><p checkedbycsshelper="true">　　<strong checkedbycsshelper="true">第六条</strong> 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p><p checkedbycsshelper="true">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p><p checkedbycsshelper="true">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p><p checkedbycsshelper="true">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p><p checkedbycsshelper="true">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p><p checkedbycsshelper="true">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p><p checkedbycsshelper="true">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p><p checkedbycsshelper="true">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p><p checkedbycsshelper="true">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p><p checkedbycsshelper="true">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p><p checkedbycsshelper="true">　　<strong checkedbycsshelper="true">第七条</strong>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p><p checkedbycsshelper="true">　　<strong checkedbycsshelper="true">第八条</strong> 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p><p checkedbycsshelper="true">　　<strong checkedbycsshelper="true">第九条</strong>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p><p checkedbycsshelper="true">　　<strong checkedbycsshelper="true">第十条</strong>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p><p>&nbsp;</p>]]></description><category>◎法律与理财</category><comments>http://vanidea.com/blog/post/649.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Rss>http://vanidea.com/blog/feed.asp?cmt=649</wfw:commentRss></item><item><title>春节加班的费用实际上如何算？</title><author>vanidea@qq.com (慢一点)</author><link>http://vanidea.com/blog/post/648.html</link><pubDate>Sun, 22 Feb 2015 18:09:01 +0800</pubDate><guid>http://vanidea.com/blog/post/648.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　　春节大多数的人放假了，可还是有工作的人。大大小小的超市，餐饮，旅游景点的导游，生产线上的工人，环卫工人，还有值班的医生……，也都只是为了能养家糊口而已。&nbsp;</p><p>　　有些好的企业，给工人发的工资远超国家水平，能给出6倍的水平。当然也会有些企业不按规定给付节日加班工资，但是咱打工的，也只能睁一眼闭一眼了。大家都是很善良的人。更多的时候也是无奈。不过拿不拿的到手是一回事情，具体的帐该怎么算，咱打工的自己要算清楚。哪几天能算<a href="http://vanidea.com/blog/post/643.html" target="_blank"><strong>三倍加班工资</strong></a>，哪些天又是两倍呢？如果有不太清楚的，下面就来简要的说说。</p><p>　　经过查阅，据人社部门有关人士解释，今年初一至初三加班有3倍工资，而除夕、年初四至初六期间坚持在岗工作的一线员工，则仍只能按两倍加班工资来计发。</p><p>　　劳动法的解释是这样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a href="http://vanidea.com/blog/post/627.html" target="_blank"><strong>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strong></a>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p><p>　　节假日，休息日，和平时加班，是不一样的。春节的法定节假日只有3天，另外是双休日的休息日调换的。所以有3倍和2倍的差异。</p><p>　　如果老板拒不付加班费该怎么办？有分析指出，按照《刑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bsp;</p><p>　　当然了，一般老板不会完全拒付，少付倒有可能，3倍的，付2倍，2倍的付50%。在做好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拿起法律的说法和老板谈判谈判看看。当然也可以阿Q下，对拖欠的老板说：大过年的，放你一马！不过靠少付工钱赚钱的老板，估计生意也难长久，还是早另谋出路吧。</p>]]></description><category>◎法律与理财</category><comments>http://vanidea.com/blog/post/648.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Rss>http://vanidea.com/blog/feed.asp?cmt=648</wfw:commentRss></item><item><title>说说余额宝或理财产品打理年终奖</title><author>vanidea@qq.com (慢一点)</author><link>http://vanidea.com/blog/post/643.html</link><pubDate>Sun, 15 Feb 2015 23:43:36 +0800</pubDate><guid>http://vanidea.com/blog/post/643.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　　同桌推荐了年化6%的理财产品，申购的资金也从当初20万起步，降到了5万起步。看来这年头像存点钱都不容易。余额宝的收益一直只能平均在4.3%之上，不过电脑提款2天到账，手机提款2小时到账的速度，平时那点散钱放余额宝还是一个去处。</p><p>　　不过不管买什么理财产品，明天的15点之前，大体就是截止日期了。用过余额宝的用户都知道，<a href="http://vanidea.com/blog/post/573.html" target="_blank"><strong><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余额宝的计息方式是T+1模式</span></strong></a>，每天15点之前转入的资金要到下一个工作日才开始计息，注意工作日是不包含节假日的。</p><p>　　羊年春节假期是从2月18日开始到2月24日结束，也就是说2月16日15点之后转入余额宝的资金都将在2月25日才开始计息，春节假期期间的好多天是不计息的。所以春节期间想要理财的用户要在2月16日15点前把资金转入余额宝才能坐享春节期间的理财收益。千万别再明天的15点之后转存余额宝，那可是一个多星期没利息的，白白把钱借给马云过春节了。</p><p>　　<a href="http://vanidea.com/blog/post/632.html" target="_blank"><strong><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P2P的贷款公司</span></strong></a>虽然利息高，风险真的不小。我公司的老师傅就算是被P2P套住了，今年他投资的那家公司的老总自己跑去自首了，据说要申请破产了。估计本钱很难保全了。今年他算是要郁闷过年了。</p><p>　　基金定投其实真的还算是一种可行的办法，就是一定要每月坚持固定额度的买。选择稍大的基金公司的产品，足够长的时间里持续投入，有烟瘾酒瘾的就当戒烟戒酒，有网购瘾的就当戒网购瘾，总的来说，只要听闻股市好了，一般你的基金定投就赚钱了。当然很长时间都可能是亏损的，会让你很郁闷。</p><p>　　<a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href="http://vanidea.com/blog/post/37.html" target="_blank"><strong>会股票操作</strong></a>有证券账户的话，国债逆回购也是不错的资金赚钱出去。包括一些企业的债券，金风科技的债券这个月到期，交易价格和派息还本之间应该还有差价，两星期就能兑现。</p><p>　　该还贷款的，明天都可以提前还了吧。往后银行之间的转账会停止。根据人民银行通知，2月17日16:00至2月20日16:00将停止运行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在此期间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自助发卡机提交的小额<a href="http://vanidea.com/blog/post/594.html" target="_blank"><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strong>跨行转账</strong></span></a>（5万以下）、跨行实时汇划业务将全部交易失败，还请大家提前做好资金处理。</p><p>　　过年大小红包发发现金还是可以拿的，就是转账会面临麻烦，而银行的信用卡一旦逾期，会被白白罚几十元。</p><p>　　要将余额宝转出来的朋友，赶快用手机支付宝转吧，2小时到账。免得过年红包发不出尴尬了。</p>]]></description><category>◎法律与理财</category><comments>http://vanidea.com/blog/post/643.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Rss>http://vanidea.com/blog/feed.asp?cmt=643</wfw:commentRss></item><item><title>总结欠条、收条、借条最全要点知识点</title><author>vanidea@qq.com (慢一点)</author><link>http://vanidea.com/blog/post/632.html</link><pubDate>Tue, 20 Jan 2015 09:31:48 +0800</pubDate><guid>http://vanidea.com/blog/post/632.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　　“借条”、“欠条”和“收条”是三种最基本的字据凭证，在日常生活、商业往来或经济活动中经常会使用到，这些字据相当于一纸合同，不能不慎重对待。作为日后主张债务权利的凭证，实现债权、债务清偿的主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也具有不同的证明对象。不过，因为人们各种不规范的做法，“借条”、“欠条”和“收条”经常会惹来麻烦，甚至惹来官司，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解决，未雨绸缪远胜亡羊补牢。条据只有规范、缜密、明确，才会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产生。</p><p>　　随着由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a href="http://vanidea.com/blog/post/613.html" target="_blank">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a>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 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p><p>　　“借条”、“欠条”和“收条”的明确定义</p><p>　　“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借条”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贷现金时，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开具“借条”，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在借用物品时，有时出借人也会要求对方打张“借条”。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之债的必然凭据，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一个“借”字，不但反应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而且也反应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假如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证据，只要“借条”能够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法院会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p><p>　　“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应的是一种“状态”，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欠条和借条性质不同，借条是用以确认借款的法律事实。而欠条是欠款的凭证，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的性质。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款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p><p>　　“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在很多时候，“欠条”往往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p><p>　　“收条”是指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正式的“收条”又称为“收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例如，甲、乙双方签定有买卖合同，在乙履行交付货款义务之后，甲就必须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须开具“收条”(收据或发票)给甲方收执。</p><p>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p><p>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 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p><p>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p><p>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p><p>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p><p>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p><p>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p><p>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p><p>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p><p>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p><p>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p><p>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 “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p><p>　　六、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效力</p><p>　　1、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含义、证明的事实及映射的法律关系</p><p>　　欠条、借条、收条是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条据，这三种条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收条是收领人向送给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用来反映或者证明“收到”的事实。</p><p>　　2、借条和欠条的区别</p><p>　　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总是不能准确把握，其实区分两者并不难。欠条和借条至少有两点是不同的：</p><p>　　其一，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p><p>　　其二，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p><p>　　实践中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反过来把欠条写成借欠的情况很多，造成文不对题，结果往往给事实的印证，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p><p>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a跟b关系非常好，b向a借了3万元应急，b打了一个欠条给a，没有约定还期，那么过了两年之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诉要求b还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如果当初b给a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a过了两年再向借款人b主张还款，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此时a起诉b，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截然相反。</p><p>　　七、出具欠条、借条、收条的注意事项</p><p>　　1、内容要相对完善。欠条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或者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借条除了要写清上述事项外，还要写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还的罚息(或者违约金)等事项。收条除了要写清上述相关事项外，要特别写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双方债务结清”，“至此，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等。</p><p>　　2、用语要准确。杜绝使用模糊用语，如“大概”、“估计”、“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许”等等；含义要清晰明确。笔者碰到很多人这么写借条：“a借b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钱还是b借了a的钱呢？其实写清楚并不难，比如可以写“a借给b壹万元”或者“a向b借壹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p><p>　　3、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签章，但现实中也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因此伤了感情。</p><p>　　4、主体身份要确认。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经注销，公司名称是否准确(公司名称差一个字就是另一个公司了，比如“北京志诚科技公司”和“北京市志诚科技公司”就是两个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姓名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合(特别注意：同音异字也会留下麻烦)。此外，主体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财产等个人情况。在“借条”右下角由借款人亲自署上真名。签名等于确认“借条”上陈述的内容，没有签名，就等于没有确认，若借款人事后不认可，没有签名或签了假名很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p><p>　　5、“借条”必须能清楚记述借贷的事实。内容表达不清，或数目不清，产生纠纷时，借款人又不认可，诉讼风险是很高的。借款数目最好能先用大写中文数字书写，然后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协议不同于借条。就是说，借款协议只能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了协议，但是是否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还需要有借据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而借条则是借款已经发生的证明，因此，千万不要将借款协议作为借据使用，否则您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br/>&nbsp;<br/>　　6、书写“欠条”除了要如写“借条”时要注意的事项之外，还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事由，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钱。因为，就欠款纠纷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条”不但要证明欠款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欠款的合法性，写清楚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合法性。违法的欠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由于赌博、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条，只要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债权的。</p><p>　　八、总结：借条、欠条和收据等字据的规范写法</p><p>　　1、格式应规范、清晰。<br/>&nbsp;<br/>　　建议使用欠条、收条等字据的规范格式。一个完整的欠条主要包括四个要件：债权人、债务人、欠款内容以及归还时间，当然还包括签名及时间等内容;收条则应包括五个要件：交纳人、收取人、交付理由、交付内容以及交付时间。这些内容反映在正规制作、填充式的字据(商店有售)上，使人一目了然，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明确。</p><p>　　2、形式注意事项。</p><p>　　书写字据，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空行，否则容易被持据人增写其他内容。不要用褪色的笔书写，钢笔最好用黑墨水或者蓝黑墨水，黑色水笔亦可。若用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写字据，遭遇保存不当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变得模糊不清，亦可能为别有用心者利用化学制剂涂改制造良机。<br/>&nbsp;<br/>　　3、标的物应写清楚。<br/>&nbsp;<br/>　　借款、还款，借物、还物，皆应写清楚金额、数量，最好使用大写数字，以防止涂改和伪造。是财，是物，要分清，不要模糊、混淆。</p><p>　　涉及数字部分，最好用大写。有小写而没有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数字前头有空格，小数点位置不准确等，这些都便于持据人添加数字或修改，进而引发纠纷。如“货款计拾捌万人民币(180000万元)”，此为常见之失误，笔者已见过多次;阿拉伯数字末尾加个零，数额会骤然巨变。</p><p>　　4、内容表述要清晰。</p><p>　　语句不可大意，顺序不能颠倒，“借到张三”与“张三借到”便有天壤之别;不要将“欠条”与“收条”相互改制，相关涂抹会为纠纷埋下伏笔;不要把“欠条”变为“借条”，有些公司拖欠民工工资，向民工出具借款“借条”而非公司拖欠工资的“欠条”，如此，一字之差，劳资纠纷瞬间转变成民事借贷纠纷，民工对于企业长期拖欠工资的行为，便难以到劳动仲裁部门举报、申诉，只能向法院起诉。</p><p>　　有的字据将“买”写成“卖”、“收”写成“付”等，虽只是一字之差，但都极容易颠倒是非。如借条一份：“霍某借柳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因有两个读音，既可理解为“归还”，又可解释为“尚欠”。</p><p>　　5、签名盖章不可小视。</p><p>　　署名要署真名，化名、代号、名字谐音都不规范，最好以身份证上姓名为准，免得引发纠纷。由别人代笔书写字据或代笔签名，而本人只在上面按一个手印，也容易引发纠纷，农村习惯于盖章。但盖私章在法律上的效力并不高，聪明的张作霖在当年与日本人签订协议时，便盖章而不签名，其意在于为后来不认账打下基础。章谁都能刻，但字迹却是各具特色。香港人习惯以一个英文字母代替签名，笔者常见港人签名皆龙飞凤舞，一个字母拐几弯便成，在香港受法律保护，在内地与香港人商业往来时，最好让其签全名，免得让法官难断是非。</p><p>　　单位应注明单位名称，最好能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亦可，若为其他人，应有授权委托书。单位印鉴应当规范，字据上最好加盖最高效力的公章，若加盖“某公司行政专用章”、“收欠款专用章”、“仓库专用章”或者拇指大的小章，不太妥当。若单位拒绝承认拥有那些部门章、小章，事实难以澄清。</p><p>　　个人、单位应写全称，而不宜用简写、代号、化名。如“今欠司马先生货款2000元”中“司马先生”指称不明;如“今欠海尔公司材料款38万元”中的“海尔公司”指称不明，就笔者了解，郑州亦有一家海尔公司。</p><p>　　签字、盖章要各方当事人皆在现场，以防被人冒充、替换。</p><p>　　6、时间应写清。</p><p>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出具字据的时间，都应当清晰、明了。不写日期的字据一旦发生纠纷，事实真相难以查清，对诉讼时效的确定也容易造成困难。</p><p>　　对约定有履行义务期限的字据，要在应履行义务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若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p><p>　　7、利率要注明。</p><p>　　不要因系亲朋好友，碍着面子而不写明利息。若要计算利息，应当写明利息标准，否则，在诉至法院后，将视为未对利息加以约定。《合同法》第21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p><p>　　利率利息分不清，也容易产生纠纷。如张大民立借据：“今欠王麻子人民币8万元，利息2分，8个月内还清”。借钱是事实，但约定利息是每月2分钱，还是月利率2分，难以说清。此种情况，已有判例，认定为约定不明，为公平起见，王麻子得到张大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p><p>　　利率和利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将2分利率写成2分利息，或写成0.2分利息，或写成0.2%利息,都是不恰当的。利率是利息和本金的比率，主要表示方法有：1)年利率：用%表示;2)月利率，用‰表示;3)日利率，用“?/万”表示。无论是银行还是民间借贷约定利息的时候，文字表述均应用“利率”，银行放贷利率通常按月计算，用“‰”表示，2分的利率就是20‰(即2%)，月利率五厘六即为5.6‰。</p><p>　　8、注意认真核对字据。</p><p>　　在书写字据后，双方应当认真核对，如有漏洞，应当立即修正或者重新书写。亦可找第三人对字据字字斟酌，切忌稀里糊涂就签字盖章。</p><p>　　9、无效字据。</p><p>　　受胁迫所写“欠条”的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权利义务关系将不为法院确认;赌债、婚姻、感情之债的欠条，不受法律保护，应为无效;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就不要借款给对方，否则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p><p>　　10、要妥善保存字据。</p><p>　　注意保存完整欠条，缺角欠条，证据效力会有所减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注意保全证据，一般情况下要保存好字据复印件。若对方骗取字据后，立即销毁会导致事实难以说清的结局。如遇对方抢夺或者暴力抢夺字据，而后将其撕毁，以达到不履行债务之目的，涉嫌抢夺罪、抢劫罪。偷窃欠条，亦可能涉嫌盗窃罪。</p><p>　　11、商业交往特别注意。</p><p>　　业务往来手续不清，易起事端，常见情况是，对方未付钱，己方无完善字据，亦无其他价目表或者价格清单。每批货物交付后，应当立即填写《送货单》、《进料验收单》等字据，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送了货物后，应当即时结算，在把所有款项算清后，应当尽快制作结账单，当场不能给付的，结账手续做完后，要立新的字据，此时，切记要将结账前发生的收条、欠条、收据予以收回，一时不能收回的，结账单上注明“在此之前一切条子均作废。”</p><p>　　12、善后处理。</p><p>　　还款时，要记着索回欠条，如对方称一时找不到欠条，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留存，这样才不会给日后留下隐患。债权债务关系终结后，相关字据或者销毁，或者存档。</p>]]></description><category>◎法律与理财</category><comments>http://vanidea.com/blog/post/632.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Rss>http://vanidea.com/blog/feed.asp?cmt=632</wfw:commentRss></item><item><title>通过代理翻墙浏览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title><author>vanidea@qq.com (慢一点)</author><link>http://vanidea.com/blog/post/631.html</link><pubDate>Sat, 17 Jan 2015 22:31:08 +0800</pubDate><guid>http://vanidea.com/blog/post/631.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　　许多的原因，国外有些网站被墙了。比如<a href="http://vanidea.com/blog/post/630.html" target="_self">GRAVATER头像被墙(不显示)</a>，站长们不少使用谷歌联盟的广告赚钱，也需要翻墙登陆谷歌账户了吧。反正我的谷歌邮件是没的用了。买个翻墙账号还是可以通过这种隐蔽交易做到的。不过法律问题还是再回顾回顾。</p><p>　　首先，如果只是浏览没有不良信息的网页，一般不会被追究责任；如果是复制扩散有违法内容的帖子，一旦被查获，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原则性规定，浏览被禁止的网页应该涉嫌违法，但如何处罚则要视具体情节及危害程度而定。“如果只是自己浏览没有散布，那么情节轻微，一般不会受罚。如果提供‘翻墙’服务，肯定违法了，比如买家借此浏览色情网页，则卖家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p><p>　　对浏览者来说，《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境外网页上的言论缺乏管理，谁能保证没有上述内容呢？一旦浏览到了，那就已经违反了这条规定。”第 20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对提供“翻墙”服务的卖家而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规定的惩罚措施更重。 第4 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 19 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 万元的，处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p><p>　　记住翻墙就只是翻墙，坏事别干。要不就是给自己找麻烦。相对使用者来说，提供服务的人才是高风险的。当然了，使用代理翻墙，注意保护你的谷歌账号。。。</p><p>&nbsp;</p>]]></description><category>◎法律与理财</category><comments>http://vanidea.com/blog/post/631.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Rss>http://vanidea.com/blog/feed.asp?cmt=631</wfw:commentRss></item><item><title>关于个人所得税你要知道的10件事</title><author>vanidea@qq.com (慢一点)</author><link>http://vanidea.com/blog/post/627.html</link><pubDate>Fri, 15 Aug 2014 17:53:46 +0800</pubDate><guid>http://vanidea.com/blog/post/627.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strong>01 、分开计税对你来说是划算的</strong></p><p>&nbsp;</p><p>个税法规定，个人所得共有十一个应税项目，除最常见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外，包括个体户经营所得、股息及红利所得，还有中彩票之类的偶然所得和未明确规定的“其他所得”。</p><p>&nbsp;</p><p>中国实行的就是这种分类课征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项目分别规定税率并单独计算征收税费。它的好处是易于进行源泉扣缴，理论上说，你的收入越多元化，且单项越低，则税费越低。“但缺点是不能按照纳税人的真正纳税能力征税，有欠公平，”某公司财务说：“工资收入8000元就会比几项收入加起来8000元交纳的税款高。”</p><p>&nbsp;</p><p><strong>02 、 “劫富济贫”是国际惯例</strong></p><p>&nbsp;</p><p>高收入人群是纳税的重点，在全球都是这样。2013年，法国准备将富人税率提高至75%，致众多富人纷纷“出逃”;美国将百万富翁的税率的最低值和恢复最高所得税率从35%提高到39.6%；日本安倍政府也拟将富人最高税率从目前的40%上调至45%.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同时还带着减少贫富差距、降低基尼系数的美好愿望。欧美的富人早就已经学会了雇佣律师和税务顾问协助避税。在中国，年收入12万元即为高收入，但如果你只是一名普通职员，避税的事，自己说了可不算。</p><p>&nbsp;</p><p><strong>03 、征高收入税主要靠你自觉申报</strong></p><p>&nbsp;</p><p>个人所得税交纳给公司注册地的地税部门，“它属于地方财政收入，不用向国家上交，”某公司财务说，“但在地税局查不到单个人的缴税金额，它的系统里只有公司缴纳的整体数字，只有通过查公司的账才可能发现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情况。”</p><p>&nbsp;</p><p>对于高收入人群，税务部门采用纳税人自行申报与法人或雇主申报两者相结合的交叉稽核体系，降低他们逃税的可能。这其实还是在考验你和你的雇主的自觉性，税务部门再没有更多的主动行为。</p><p>&nbsp;</p><p><strong>04 、公司帮你避税不光是学雷锋</strong></p><p>&nbsp;</p><p>除去个体户外，个人所得税都由单位代扣代缴，不由自己交，而公司也会用合理的方式帮员工节税，如将一部分工资变为用发票报销的金额，或将发给员工的油和米计为食堂的成本，这不光让个人减少了税款，其实公司也是在借此平衡各项税率。</p><p>&nbsp;</p><p>某公司财务这样透露，“公司三大主要税费为营业税、增值税与个税，如果公司在前两项上进行了一些避税活动，而个税部分过高，与营业税及增值税不成比例，很容易让税务部门推测出公司的其他两项税费有问题。”言下之意，调节个税在整体税费中的比重，能让公司显现出的经营水平看上去更加合理化。</p><p>&nbsp;</p><p><strong>05 、交出差发票不仅仅为了证明你真的花钱了</strong></p><p>&nbsp;</p><p>许多公司会制订员工出差住宿、餐饮和交通消费标准，然后要求员工在出差结束后凭借发票进行报销。这么做不仅仅是为了让你拿出凭据，防止有人借机揩油，更重要的是，这样能够避免重复征税你在餐厅吃饭已经交了一次增值税，如果直接拿回现金，这笔钱里还要再扣掉个税。另外，因为公司已经决定在你出差途中花费掉这笔钱了，所以用发票抵充的出差报销理论上不属于避税范畴。</p><p>&nbsp;</p><p><strong>06 、 “月饼税”不一定真的会收</strong></p><p>&nbsp;</p><p>&nbsp;“月饼税”、“粽子税”、“饮料税”，全部都是真实存在的。从2009年的个税规定开始，只要发到你手里面的福利，无论现金还是实物，都要计入工资内计征个税。不过还是有例外情况“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某税务总局官员在接受采访时说。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发的月饼是人手一份、所有人都一样，你的个税就可以豁免。</p><p>&nbsp;</p><p><strong>07 、小心“年终奖临界点”</strong></p><p>&nbsp;</p><p>把部分收入放入年终奖中发放，对个人而言是划算的。因为年终奖税率是奖金总数除以12后计算的，所以更容易获得更低的计税档次。但年终奖税率计算方式存在6个缩水区域，分别是1.8万元、 5.4万元、10.8万元、42万元、66万元和96万元，比如年终奖若为1.8万元，比年终奖为18001元的需要多纳税1155.1元。如果薪酬人员帮你把超过1.8万元的部分分配到月薪中就可以避开这个尴尬。“当然，薪酬部门不一定会专门照顾你个人的情绪，这意味工作量的增加。”</p><p>&nbsp;</p><p><strong>08 、被炒鱿鱼拿到的补偿金不交税</strong></p><p>&nbsp;</p><p>当你能够从雇主那里获得收入，同时又完全不用工作的时候，你就不必缴税了听起来很怪，只有两种情况下会有这种“好”事发生，前一种你收到的是退休金，后一种则是解除合同的补偿金。税务总局规定，对于解聘人员，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一般平均2至3个月的补偿金，都会免税。</p><p>&nbsp;</p><p><strong>09 、保险产品能避税只是噱头</strong></p><p>&nbsp;</p><p>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和分红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是保险产品被赋予避税功能的根本依据。在国外征收较高遗产税的环境下，购买高额寿险产品的确能有效降低税负。但中国目前还不存在遗产税。而且保险金给付是以死亡和伤残为条件，资产流动性极差、分红收益也不高，是非常笨拙的合理避税方法。所以，在中国的保险产品中，避税只是个噱头。</p><p>&nbsp;</p><p><strong>10 、个税缴错地方可能影响你购车、购房</strong></p><p>&nbsp;</p><p>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源泉扣缴(如公司代扣)与自行申报并用，但一般工资性收入都是由前者代扣。这样的问题在于，不少公司只在A地有办事处，而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在B地，所以在A地上班的人，个税也只能交到B地地税局。而对于北京这类需用个税做购房、购车证明的人来说就比较“悲催”。一位公司财务人员说：“解决办法要么是总公司在当地成立分公司，去当地地税局登记缴纳;要么通过第三方代缴，但同时劳务合同也需和第三方签订了。”</p><p></p>]]></description><category>◎法律与理财</category><comments>http://vanidea.com/blog/post/627.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Rss>http://vanidea.com/blog/feed.asp?cmt=627</wfw:commentRss></item><item><title>如何写规范的借款协议？[收集]</title><author>vanidea@qq.com (慢一点)</author><link>http://vanidea.com/blog/post/626.html</link><pubDate>Sat, 10 May 2014 00:37:32 +0800</pubDate><guid>http://vanidea.com/blog/post/626.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　　近年来，杭州各法院都收到不少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就萧山区法院的统计数据来看，自2009年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发案数量逐年递增，涉案金额也呈上升趋势。</p><p>　　萧山法院速裁庭庭长诸灿祥总结、介绍了民间借贷中易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p><p>　　诸庭长说，民间资本不断发展壮大，民间借贷行为也日趋专业化。近五年来，民间借贷中订立格式合同的比例从35%提高到59%，充分说明人们的契约化意识越来越强。大部分人在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时，都会对借款金额、期限、担保人等条目进行反复核实。但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光有这些还不够，以下这些问题，是人们写借条时最易忽视的——</p><p>　　<strong>一、未写明利息或预扣利息。</strong></p><p>　　“从我们收到的书面借款合同情况来看，只有四分之一左右的合同对利息有明确约定，其余的要么没有标明，要么存在预扣利息等问题”。诸庭长说。</p><p>　　一份规范的借款协议，应详细载明借款的各个事项，包括借贷双方、借款数额、利息、归还日期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虽然不少借贷人在书面合同上没有注明利息，但实际上却支付了，导致隐性高息现象日益普遍。这种情况，熟人借贷关系中发生得最多。</p><p>　　去年6月，法院审理了一起预扣利息案。原告洪某出具了一份载明借款为165000元、月利率为10%、借期为一个月的借条，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曹某连本带息偿还全部款项。</p><p>　　经调查，曹实际借款金额为15万，洪出示的借条上的数据，是本金加上1个月的预扣利息后所得结果。依据《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按照法律解释规则，借款的利息自然也不得预先加入本金。</p><p>　　法官最终仅支持了借款本息中的合理部分，即不以两人书面约定的165000元为本金另行计算利息。</p><p>　　<strong>二、未标明出借人。</strong></p><p>　　出借人隐名化也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的一个常见问题。不少债务人在对借款金额、利率、时间期限等细节进行核对后，就签上名字，对于出借人的身份、姓名却没有明确标注。</p><p>　　这种情况下，借条就成了可流转的“空头借条”，谁持有这份借条，就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类纠纷我们见得不少，有债权人又拿空头借条去抵债的，借条在三四个人手上辗转后，就容易产生问题”。</p><p>　　<strong>三、借款凭证书写疏散，存在修改可能。</strong></p><p>　　“有些借款凭证上的字间隔过大，交到债权人手上，就有可能被修改。比如在大写金额前添个字，在小写数字后加个0，甚至补上违约责任等。”</p><p>　　诸法官提醒，借款协议或借条，最好由债务人自行书写，尽量以全部手写或全部打印的方式制作。如果采用填空式的格式合同，书写借款金额时务必要顶格。</p><p></p>]]></description><category>◎法律与理财</category><comments>http://vanidea.com/blog/post/626.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Rss>http://vanidea.com/blog/feed.asp?cmt=626</wfw:commentRss></item></channel></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