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计算机软件是否能申请专利,还是只能得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基本保护?或者是另有他解?这是软件和信息服务从业者的疑问,同时也是行业在投入软件研发创新上必须思考的问题。
计算机软件的发明专利认证需要哪些程序?现实中有哪些困难?
回答:对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首先需要确定其是否构成具有“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如果不是,则将其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予以驳回。
如果是,则再进一步判断该申请是否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质性要求。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在满足某些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但在实践过程中会存在许多难以客服的障碍:
1、软件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标准难以把握;
2、发明专利审查周期长达两年以上,无法适应软件飞速发展的客观情况;
3、专利审查过程中必须公布专利申请文件,软件开发者也难以接受。
0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