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中没有信用卡的年轻人估计很少了,办卡除了自己周转外很有可能就是当年某同学进了银行帮忙完成业绩而办的卡,还有就是贷款买房买车的童鞋,不得不办的。
信用卡的收费陷阱无疑是五花八门的,比如让人不死点脑细胞总算不清楚的还款日,每家银行的算法都不一样,要是有多张卡,肯定很费神。还有时不时浮动的贷款额度,什么节假日来了,上调了贷款额度,要是忘记了下调额度的日子,又贷了款,而没能及时还上,那扣的钱就刷刷的心疼了。
银行还有贷款额度为10几万的,单次刷卡超过3000就自动分期的功能,别急着开通,因为这个服务没有免息期的,刷卡就算利息,心疼死你。还有,会犯法的,来看看:
不少人拿到信用卡后疯狂消费,最终无力还款,或者有钱还卡却恶意透支,殊不知这种行为已构成犯罪。近日,兴庆区公安分局新华街派出所侦破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嫌疑人就是一名“刷卡狂”,一年时间就恶意透支6.3万元。
9月16日,工商银行宁夏分行银行卡中心报警称:该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唐某自2012年3月份以来,利用信用卡先后透支6.3万元,经银行多次催缴,拒不缴纳。
接警后,新华街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对该案件展开立案调查工作。经蹲点守候,于9月17日成功将唐某抓获。
经审讯,嫌疑人唐某对其恶意透支工商银行人民币6.3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据办案民警介绍,现年30岁的嫌疑人唐某是内蒙古乌海市人。唐某自申领到信用卡后,不仅刷卡购物,还曾取现。慢慢地,他刷卡刷得手发烫,每次收到的账单上,欠款数额也直线上升。他开始觉得还款有些吃力了,但已养成的消费习惯,却改不回去了。
虽多次接到了银行的催款短信、电话,但唐某却并不搭理,最终恶意透支的金额达到了6.3万元,致使唐某无力偿还。
民警介绍,从信用卡诈骗发案数量上看,恶意透支占绝大多数。持卡人有的由于经营失败、消费过度、突发变故等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还款,也有人本身就没有还款能力仍故意大额透支,经银行催收拒不还款。
很多持卡人告诉办案人员,他们以为只是暂时没钱还而已,赖账的最坏结果无非是被银行起诉到法院,根本不知道银行还能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数额一旦达到一定标准,公安机关就会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信用卡持卡人应摆正用卡心态、珍惜个人信用,养成理性消费观念,慎做卡奴。
刷卡族读一读
恶意透支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
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信用卡透支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并超过三月不归还,将构成“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超过1万元即属“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法院宣判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全部偿还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7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