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的原因,国外有些网站被墙了。比如GRAVATER头像被墙(不显示),站长们不少使用谷歌联盟的广告赚钱,也需要翻墙登陆谷歌账户了吧。反正我的谷歌邮件是没的用了。买个翻墙账号还是可以通过这种隐蔽交易做到的。不过法律问题还是再回顾回顾。
首先,如果只是浏览没有不良信息的网页,一般不会被追究责任;如果是复制扩散有违法内容的帖子,一旦被查获,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原则性规定,浏览被禁止的网页应该涉嫌违法,但如何处罚则要视具体情节及危害程度而定。“如果只是自己浏览没有散布,那么情节轻微,一般不会受罚。如果提供‘翻墙’服务,肯定违法了,比如买家借此浏览色情网页,则卖家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对浏览者来说,《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境外网页上的言论缺乏管理,谁能保证没有上述内容呢?一旦浏览到了,那就已经违反了这条规定。”第 20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翻墙”服务的卖家而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规定的惩罚措施更重。 第4 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 19 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 万元的,处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记住翻墙就只是翻墙,坏事别干。要不就是给自己找麻烦。相对使用者来说,提供服务的人才是高风险的。当然了,使用代理翻墙,注意保护你的谷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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