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杭州各法院都收到不少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就萧山区法院的统计数据来看,自2009年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发案数量逐年递增,涉案金额也呈上升趋势。
萧山法院速裁庭庭长诸灿祥总结、介绍了民间借贷中易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
诸庭长说,民间资本不断发展壮大,民间借贷行为也日趋专业化。近五年来,民间借贷中订立格式合同的比例从35%提高到59%,充分说明人们的契约化意识越来越强。大部分人在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时,都会对借款金额、期限、担保人等条目进行反复核实。但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光有这些还不够,以下这些问题,是人们写借条时最易忽视的——
一、未写明利息或预扣利息。
“从我们收到的书面借款合同情况来看,只有四分之一左右的合同对利息有明确约定,其余的要么没有标明,要么存在预扣利息等问题”。诸庭长说。
一份规范的借款协议,应详细载明借款的各个事项,包括借贷双方、借款数额、利息、归还日期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虽然不少借贷人在书面合同上没有注明利息,但实际上却支付了,导致隐性高息现象日益普遍。这种情况,熟人借贷关系中发生得最多。
去年6月,法院审理了一起预扣利息案。原告洪某出具了一份载明借款为165000元、月利率为10%、借期为一个月的借条,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曹某连本带息偿还全部款项。
经调查,曹实际借款金额为15万,洪出示的借条上的数据,是本金加上1个月的预扣利息后所得结果。依据《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按照法律解释规则,借款的利息自然也不得预先加入本金。
法官最终仅支持了借款本息中的合理部分,即不以两人书面约定的165000元为本金另行计算利息。
二、未标明出借人。
出借人隐名化也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的一个常见问题。不少债务人在对借款金额、利率、时间期限等细节进行核对后,就签上名字,对于出借人的身份、姓名却没有明确标注。
这种情况下,借条就成了可流转的“空头借条”,谁持有这份借条,就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类纠纷我们见得不少,有债权人又拿空头借条去抵债的,借条在三四个人手上辗转后,就容易产生问题”。
三、借款凭证书写疏散,存在修改可能。
“有些借款凭证上的字间隔过大,交到债权人手上,就有可能被修改。比如在大写金额前添个字,在小写数字后加个0,甚至补上违约责任等。”
诸法官提醒,借款协议或借条,最好由债务人自行书写,尽量以全部手写或全部打印的方式制作。如果采用填空式的格式合同,书写借款金额时务必要顶格。
14 Comments
欲穷千里目 更上一层楼
哥哥 唱得不对啦
拜托拜托,你听我唱
上海小额贷款http://shanghai.yiqirong.com/